新聞:本名廖本興的藝人用「程雷」當藝名,模仿知名歌手陳雷走跳秀場15年,闖出名堂後卻在2018年底被陳雷以侵權為由提告求償300萬元,但雙方和解,約定往後廖男若在公開場合穿和陳雷相似的服裝且唱陳雷的歌,每次須付違約金10萬元。不料去年8月底至10月底間,廖男改用藝名「廖雷」8度在晚會上以西裝配草帽、皮鞋的陳雷招牌服裝亮相,演唱陳雷的歌,因此再被陳雷求償80萬違約金。新北地院認為廖男演出的形象確實會讓人混淆,判他賠44萬元,可上訴。
想法:
廖男最大的錯誤,就是簽了那個和解書!
我已經說過,和解有兩種,
一個是好的和解,一個是壞的和解,
這種屬於不好的和解。
為什麼?
因為廖男「模仿」陳雷的服裝、講話方式,
侵害了陳雷什麼權利?我看不出來!
怎麼穿搭、講話方式,是一種著作權嗎?
(如果是的話,郭子乾應該會很擔心)
即使陳雷的講話方式跟服裝是著作權範圍,
要證明損害範圍也是有難度的,
你要證明
全台灣要找陳雷的活動,這個市場有多大,
然後因為廖男進來,
讓你沒辦法吃到全部的場子,
另外人的時間有限,
陳雷還要證明自己有辦法吃下全部的市場,
還有,如果陳雷ㄧ場表演收50萬,
有的活動預算根本沒那麼高,
他們本來就是要請模仿藝人的,
那這個「找模仿藝人」的市場
本來就不是陳雷吃的到的,
不能算他的損失⋯⋯
除非廖男冒充陳雷,欺騙邀請單位,說他是陳雷,
並用陳雷名義簽約,
那就是偽造文書,冒用陳雷名字謀財,
陳雷當然可以提告求償。
如果邀請單位知道他不是陳雷,只是模仿,
那就沒有欺騙邀請單位的問題。
他唯一侵害的,是唱片公司的著作權,
他在表演時唱陳雷的歌,
是將歌曲做了商業使用,當然侵害唱片公司的著作權,
那應該是唱片公司出來告廖男,
廖男可以跟「唱片公司」和解,處理這件事情,
因為真的有侵權⋯⋯
那廖男跟陳雷和解的錯誤在哪裡?
1.廖男唱歌侵害的是「唱片公司」著作權,
廖男跟「陳雷」和解,沒辦法解決著作權侵害的問題。
2.陳雷就模仿行為提告,
他要先證明自己的什麼權利受損害,
損害範圍在哪裡,其實沒那麼好打的。
雖然陳雷求償300萬元,但法院未必會判賠,
即使判賠,也不會是300萬元。
那廖男選擇和解,簽了和解書,
約定每次模仿要無條件支付違約金10萬元,
那就是給自己戴上緊箍咒,
只要模仿,不管有沒有侵權,這個行為就是違約,
陳雷也不用證明自己的損害在哪裡,
反正就是每次10萬元,
這個和解,是對陳雷有保障的和解,
對廖男未必是一個好的和解⋯⋯
結語:
廖男最大問題,
可能是第一個訴訟時沒找律師,
如果沒把事情跟利害關係搞清楚,
就糊裡糊塗簽字,
不但沒解決自己的問題,反而製造更大的問題⋯⋯